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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按年计税平抑月份税负波动由于快递小哥的工资收入主要来源于计件提成,月份工资波动特别大。他们淡季收入只有4、5千元钱,旺季收入个别人可能高达两万元,老税制“按月计税”,低收入月份4千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纳税额为零,高收入月份两万元的纳税额则高达1000多元。
甲小姐:所以现在你会要求自己在投资这件事上至少有一些努力是必须要做到的?丁健:那肯定的。对某一个领域的会更加地关注,对于有些东西会更加地敏感。“离真理更近一点,如果他真的离真相很近,我肯定盯着他”甲小姐:您很喜欢读书吗?丁健:现在时间比较少,但还是攒了一堆书,在慢慢地消化。大部分跟哲学有关,还会有一些AI技术方面的,还有一些跟经济有关。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这意味着宏观政策将继续加强逆周期调控力度,激活经济增长点、释放经济潜力。货币政策将继续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降低融资成本,财政政策将更加积极有为,进一步减税降费和加大公共支出。此外,一系列刺激消费、拉动投资的政策将出台实施,大力促进内需加快恢复。
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莫焕晶没有放火的主观故意。上诉人点火动机虽然并不正当,但其本意是想点燃茶几上的书,并在火不是很大的时候将其扑灭,不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且书本在上诉人点火后并未独立燃烧,上诉人系在寻找其他引火物的过程中发现窗帘意外起火。即使上诉人对可能引燃窗帘持明知态度,其主观上也认为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2)一审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不当。因上诉人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故对上诉人的行为应以失火罪定性。即使认定其构成放火罪,也应当考虑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的过失心态,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3)上诉人在点火过程中存在中止行为,在起火后又实施了一定的施救行为,即使因上诉人未能有效避免犯罪后果发生而不被认定为犯罪中止,亦应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进行评价。一审关于上诉人在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未及时对四被害人施以援手’的认定和所作‘上诉人报警行为无实际价值、起火后没有积极施救’的评价,不符合事实,显失公平。(4)一审判决对物业、消防责任与本案严重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说理不充分、不合逻辑。物业管理单位在消防设施管理上存在缺陷,该缺陷与本案造成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少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在案证据反映消防部门未有效接收现场有人员被困的信息。一审没有论证上诉人行为对本案后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及其概率,没有论证物业、消防问题的意外性大小,没有论证物业管理单位、消防部门是否具有防止有关危险扩大的法定义务及履行法定义务的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如果本案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上诉人应当获得减轻刑责和处罚的量刑利益。(5)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上诉人系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公安机关于当日12时受案,12时40分传唤上诉人,在案发当日上午只对上诉人进行一般性询问,尚未将上诉人确定为重大嫌疑人,而上诉人在当日下午第一次讯问中即交代放火事实。公安机关虽经上诉人同意于案发当日上午查看过上诉人使用的手机,但至当日18时才扣押手机,于案发次日才作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不可能通过常规浏览手机掌握上诉人的放火犯罪事实,且查看上诉人手机存在取证合法性的问题。(6)原判量刑偏重。从全案证据看,上诉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非常低,一审判决未合理评价上诉人具有的坦白情节,一审量刑不符合我国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司法实践。请求法庭慎重适用死刑。
此次是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一则延期公告。根据此次公告内容,因当事人江淮汽车主动申请,把原定于4月15日举办的听证会,延期至5月16日。据了解,目前,江淮汽车相关部门还在配合主管部门对“排放造假”事件进行调查。上述江淮汽车董秘办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此次被“点名”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江淮汽车销售的货车上,对乘用车销售没有关系。“至于是否会对江淮汽车当前发展造成影响,还需等待听证结果。”
来源:北京商报责任编辑:孟然[环球网报道 记者 王欢]日本共同社4月2日从中国相关网站获悉,1日公布的日本新年号“令和”,2018年10月在中国已被作为酒类商品名称进行了商标注册。报道称,虽然此次“令和”被注册纯属偶然,但日本新年号公布后,中国在酒类之外的领域也有可能相继出现与“令和”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